r /> 4.答:(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王某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需要办理交接手(3)甲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1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规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甲工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答:(1)事件中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样的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事件中,业务员示意售货员开具假发票并目的得逞,假发票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购买的商品是业务员个人私用物品,并非单位所用;二是购买的商品虽属单位所用,但多记数量及金额。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伪造会计凭证(2)在这一事件中,假发票的开具者、索取者、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会计人员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提供方便的行为。
本案例事件中的伪造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D 2.C 3.B 4.A 5.B 6.D 7.A 8.A 9.B 10.A 11.C 12.B 13.B 14.C 15.B 16.A 17.D 18.B 19.C 20.A1. ABCD 2.ABCD 3.AB 4.ABCD 5.ACD 6.BD 7.AB 8.ABCD 9.ABC 10.ABD 11. ABCD 12. AC 13. ABC 14. ABD 15. AD 16. ABC 17. AC 18. BC 19. AD20. ABC 21.ABCD 22. ABCD 23. ABCD 24. ABC 25. ABCD 26. ABCD 27. ABCD28.ABC 29. ABCD 30. ABCD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
1.单位个人现金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5日2日5.现实购买力法定清偿力6.开户银行开户单位7.基本存款一般存款8.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9.人民币纸币金属辅币10.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11.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个人本地异地12.资金13.票据结算凭证1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15.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无效银行不予受理16.不予受理可予受理l7.结算凭证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18.出票人自己委托付款人指定的日期收款人持票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19.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20.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1.票据权利人绝对丧失相对丧失22.投资消费个人23.结算24.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5.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6.注册地住所地27.真实性完整性28.法定代表入主要负责人29.日常转账现金收付30.税务登记证31. 一个多头32.数量33.借款其他结算34.特定用特资金35.临时机构经营活动36.投资消费结算37.转账现金38.铸币铸币纸币信用货币人民币39.收入支出库存40.权利义务票据法律关系41.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付款请求权追索权42.结算融资43.票据金额44.权利责任45.收款人46.转让授予签章47.付款人48.债务人担保49.权利人代理人50.签名盖章签名盖章51.绝对相对任意52.必须无效53.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54.挂失止付55.同城异地56.金额收款人57.付款人收款人58.银行卡信用证电汇信汇托收59.信用卡借记卡60.贷记卡准贷记卡
1.答: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1995年5月lO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和2004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等。
2.答: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3.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4.答: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办理人民币业务。第二,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第三,是活期存款账户。
5.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6.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答: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开户单位在与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除上述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8.答: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通;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9.答: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结算和融资结算等职能,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第三,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第四,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第五,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第六,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10.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
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条件: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11.答: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12.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办理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7)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8)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9)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10)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13.答: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14.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结算纪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支票,套取银行信用;(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15.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人资金;(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9)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6.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第一,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作,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第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等。这些可单独进行,也可合并进行。具体处理规定如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
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等。
六、案例分析题1.答:该行为有两点不符合规定:(1)该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12000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2)会计科长赵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公司经理反映坐支行为,而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2.答:可用现金结算,农副产品收购属现金使用的范围。
3.答:甲与乙企业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为乙企业属私营企业。甲与丙企业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为购销合同金额为8000元,不足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4.答:(1)1银行予以退票。2按票面金额处以1000元的罚款。20000×5% =1000元。
(2)宾馆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2%即400元的赔偿金。
5.答:C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该笔款项。
6.答:(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法》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1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诉讼。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A 2.A 3.B 4.C 5.D 6.A 7.D 8.A 9.B 10.B 11.B 12.A 13.D1. ABCD 2.ACD 3.ABCD 4.ABD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ABCD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1.税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199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5.行业专用6.经营业务营业收入7.主管税务机关8.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1.答: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2.答: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等。
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4.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跑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5.答: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答:处理决定无效。根据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2007年2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7年3月12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该商店如在规定的时间里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本例中税务所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1.A 2.B 3.C 4. B.5.C 6.A 7.C 8.A 9.A 10.D 11.C 12.C 13.B 14.A 15.D1. ABCD 2.ABCD 3.ABCD 4.ABC 5.ABCD 6.ABC 7.ABCD 8.BCD 9.AB-CD 10. ABC 11. ABD 12. AB 13. ABCD 14. ABC 15. ABCD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规范义务2.爱岗敬业服务群众3.会计职业4. 2001年5.人员行业6.会计法律制度7.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8.学习培训实践9.单位经营管理经营决策10.意识态度质量11.合法化精神世界12.他律性自律性13.核心14.自我学习自我修养15.品质水平l6.基础17.知识更新18.刑事处罚行政处罚19.警告通报罚款20.降级降职撤职1.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答: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广泛的在会性。
3.答:爱岗敬业:(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2)安心本职岗位,任劳任怨。(3)严肃认真,一丝不苟。(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2)执业谨慎,信誉至上。(3)不为利益所诱惑,不泄露秘密。
廉洁自律:(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廉洁自律。(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客观公正:(1)端正态度。(2)依法办事。(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4)保持独立性。
坚持准则:(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1)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2)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3)不断迸取,提高业务水平。
参与管理:(1)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1)树立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3)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4.答: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5.答: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6.答:接受教育,是指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自我教育,是指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我修养自身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活动。它是相对于接受教育而言的。
7.答: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即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使会计人员从中得到警示,从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如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党性教育、政策教育、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等。
8.答: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9.答:检查的途径主要有: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10.答:七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提升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二是强化行业制度建设,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独立性;三是研究和完善职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构造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四是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协会建设,提高协会服务水平;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七是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11.答: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应当继承、发扬会计人员表彰制度,以起到弘扬正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对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进行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具体可以采用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宣传,营造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12.答: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做出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另外,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13.答: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企事业单位要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氛围。
1.答:刘某的行为违背了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2.答:(1)甲公司张某、李某、王某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张某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李某、王某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某、王某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李某、王某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诮
3.答:(1)公司主工要负责人张某要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此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公司企业不得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的规定。李某组织会计人员王某以虚做营业收入、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公司财务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丙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违反了《会计法》“任何单位不得提供不实财务会计资料”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的规定。张某、李某和王某都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的要求。
(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丙公司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王某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李某和王某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